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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州澄泥砚:十余载商标纠纷未解

信息来源:苏州裕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9-30

 与端砚、歙砚、洮砚齐名,并称为中国四大名砚的澄泥砚,其制作可追至西汉,兴于唐而盛于宋,从中唐起,历代皆为贡品。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制作工艺于明末清初失传,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断了近300余年的澄泥砚制作工艺在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获得传承,绛州澄泥砚再次重放异彩。然而在绛州澄泥砚传统工艺再造辉煌背后却存在着十余年未解的商标纠纷。
绛州商标一波三折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提审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下称澄泥砚研制所)与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下称绛艺苑砚社)之间关于“绛州”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据了解,该案纠纷源于2002年4月绛艺苑砚社在第21类瓦器、陶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140747号“绛州”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法定期限内,澄泥砚研制所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澄泥砚研制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泥砚研制所诉称,其据以引证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于1997年2月便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砚商品上,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绛艺苑砚社与澄泥砚研制所同为澄泥砚的生产企业,并在同一地域,绛艺苑砚社十余年来一直借澄泥砚研制所产品的知名度,侵犯澄泥砚研制所引证商标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而绛艺苑砚社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商品分类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于2006年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是2002年4月申请注册的,二者在时间上相差4年之久。
  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绛州及图”由文字及图形构成,被异议商标“绛州”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二者在呼叫方面亦相同,因此两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澄泥砚研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另外,“绛州”为地名,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及摹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澄泥砚研制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澄泥砚研制所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3日开庭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多次诉讼引发关注
  据了解,该案并非澄泥砚研制所与绛艺苑砚社的首次正面交锋,早在2006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澄泥砚研制所诉绛艺苑砚社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享有的“绛州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绛艺苑砚社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运城市电视台、互联网上公开道歉;判决绛艺苑砚社赔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经济损失14.6万元。
  而绛艺苑砚社于2002年4月申请注册在第16类砚(墨水池)、毛笔等商品上的第3137583号“绛及图”商标,同样也遭到澄泥砚研制所的异议。该商标经商评委裁定,在部分商品予以核准注册,澄泥砚研制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11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商评委的裁定被撤销,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该商标目前已经无效。
  澄泥砚研制所与绛艺苑砚社十余年的商标之争,让双方不断针锋相对。绛艺苑砚社经理王学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澄泥砚研制所申请注册“绛州及图”商标后,绛艺苑砚社曾同当地公民20人以澄泥砚研制所的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但最终未能如愿。
  王学仁认为,“绛州”为地名而不是商标。“绛州”作为标志性地理名称,不应当由个别人独享,其产品上虽有“绛州”二字,但不是作为产品商标使用,而是在地名的意义上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澄泥砚研制所蔺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绛州”是古代地名,包括现在的新绛县区域,是已废止的地理名称。绛州澄泥砚系由其父子经过多年的努力,使得其重新大放异彩,澄泥砚研制所申请注册“绛州及图”商标也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澄泥砚研制所不容他人觊觎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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