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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湘俩“老干妈”再起商标纷争

信息来源:苏州裕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9-30

 近年来,集中于豆豉、辣椒酱等调味品类商品上的多家“老干妈”之争热闹一时。硝烟尚未散尽,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阳老干妈公司)与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华越公司)日前因八宝饭、饼干等商品上的“老干妈”商标再起争端。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异议复审裁定的情况下,两位“老干妈”或将在调味品之外的商品上亦难共存。
诉起同名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系第1968595号“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由汉字“刘湘球老干妈”以及一中年女性头像图形构成。湖南华越公司于2001年4月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八宝饭、饼干等商品上。
  贵阳老干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系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由汉字“陶华碧”“老干妈”以及中年女性头像图形构成;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由汉字“老干妈”构成。两引证商标均由贵阳老干妈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并分别于2000年4月和2003年5月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上,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在法定异议期内,贵阳老干妈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及湖南华越公司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在被异议商标被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后,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八宝饭和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密切,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在先商号权以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
  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八宝饭和饼干商品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豉、油辣椒(调味品)等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陶华碧老干妈及图”不足以达到驰名程度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对被异议商标贵阳老干妈公司在先商号权亦不认可。
  贵阳老干妈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八宝饭、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辣椒、辣椒酱等商品同属于食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其销售渠道也一般均在超市、食品店等场所,存在较大关联性。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老干妈”已经构成使用在辣椒酱商品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贵阳老干妈公司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对于引证商标驰名性的问题,法院未作出评述。
  对于此次在八宝饭、饼干等商品上对被异议商标作出的积极回应,记者电话联系到贵阳老干妈公司方面,他们表示虽然八宝饭、饼干等商品与调味品类商品区别较大,但已经造成了市场混淆,已有消费者致电贵阳老干妈公司进行询问。此次提起诉讼,旨在维护“老干妈”的品牌完整性,净化市场。而湖南华越公司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争议由来
  据了解,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前身为创立于1994年1月的贵阳南明实惠饭店,创始人为陶华碧女士,1994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1997年5月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同年11月更名为贵阳老干妈公司。早在1994年,当时的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店就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其中以“老干妈”风味豆豉倍受欢迎。从1996年8月开始,贵阳老干妈公司在自己生产的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专门设计的包装瓶瓶贴。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为湖南华越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同年10月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共同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的联营协议书,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开始上市,其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瓶贴相比,在色彩、图案、产品名称方面及“老干妈”3个字的字体方面几近相同。
  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华越公司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已得到特定地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理解,该产品在同类商品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占有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律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湖南华越公司在最初使用该商品名称时,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湖南华越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相近似的包装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1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位“老干妈”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老干妈”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特有名称,湖南华越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判决要求湖南华越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公司风味豆鼓瓶贴近似的瓶贴,并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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