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
信息来源:苏州裕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9-30
苏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经过申报后由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后取得的商标。
申报口:苏州市工商局(当地区域分局)
申报时间:6月15前(4、5月开始)
申报好处: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声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申报条件: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注):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提请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四)认定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予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注):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